区直单位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核
一、审核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
二、审核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
2、符合受理权限规定;
3、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比)在4陪以上,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施住房补贴的条件。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邕自治区直属单位、中直驻邕机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事项审核。
四、申请材料(清单附后)
五、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经办人审查→部门复审→返回单位公示→区直房改办领导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核结果
六、法定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区直单位住房补贴申请材料清单
(一次性告知清单)
申请材料清单:
1、《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2、单位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3、全额、差额拨款单位没有售房款的,需由主管部门开具财政历年是否核拨住房补贴款的证明(原件,一份);
4、企业单位附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企业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原件),有主管部门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盖单位公章(一份);
5、《区直单位申请住房(工龄)补贴审核表》(一式四份);
6、《区直单位无房户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汇总表》(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档);
7、《无房户住房(工龄)补贴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单位及配偶单位盖公章(一式三份);
8、《区直单位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汇总表》(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档);
9、《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住房(工龄)补贴申请核定表》,职工本人单位及配偶单位盖公章(一式三份);
10、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11、1994年1月1日后工作调动的职工及配偶需提供原单位证明(说明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房改及领取补贴情况),非区直单位调入的,该证明须经当地房改部门盖章确认(一份);
12、属副处级以上职务任命文件或具有副高、一档高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13、己离(退)休或去世职工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14、1994年1月1日前离异的职工,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审核原件后交复印件;之后离异的,需由原配偶单位提供房改情况证明。配偶非驻邕区直单位的需当地房改办确认(一份);
15、购买经济适用房户:在上述材料基础上补充《房屋所有权证》、《住房价格评估表》由单位审核原件后交复印件(一份);
16、按月发住房补贴:填写《按月发住房补贴缴存登记表》、《按月发住房补贴缴存清册》;已经办理过一次性补贴,提供以审核过《无房户住房(工龄)补贴申请核定表》、申请人身份证、年平均工资表复印件(一份);
17、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并附房屋产权单位开具房屋是否扩建的证明(一份);
18、配偶非驻邕区直单位的需当地房改办意见(一份);
19、集资建房户:在上述基础上补充原购房时经评估确认的《区直单位全额集资住房实际交款计算表》复印件(一份);
20、已经办理过一次性补贴后职务、职称晋升的住房面积未达标户,提供审核过的《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住房(工龄)补贴申请核定表》复印件;公有住房交《住房价格评估表》复印件;全额集资建房户交《实际交款计算表》;职务、职称晋升、任命文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1、以上所须提供的复印件,须由单位审核原件无误后,盖章确认再提交
承办部门: 后勤管理处房管科
联系电话 : 0771-5333394
办公地点 :高层学生公寓一楼房管科办公室